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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都卖出去了?”
“是啊!”
“多少钱卖的?”
“……”
在谈到产能过剩时,往往会有诸如此类的声音传出来,但在问到细节问题时,却难理直气壮。我们可以从几个数据看出个中酸楚:2015年11月第4 周,HRB400螺纹钢价格跌破2000元/吨;2015年11月第2周,Q235中厚板价格跌破2000元/吨……伴随价格下跌而来的,是钢铁行业整体 效益的大幅度下滑,这种下滑让大家感到越来越冷。
这一对话和数据还向我们传递了几个讯息:第一,钢材都卖出去了,需求是有的;第二,虽然卖出去了,但价格偏低;第三,因为价格偏低,销售收入降低,效益情况恶化。然而,为什么需求在,价格还会如此低迷?那就只能从市场参与各方来找原因了。
“这一地区的螺纹钢产能为1500万吨,但假冒某钢企的就有600万吨。”这是一家企业面对本地区“庞大”的假冒钢材群体的抱怨。这些假冒钢材打着别人的品牌,价格却比正规产品便宜很多,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。这家企业也曾联合相关部门去打假,但实际效果有限。
根据《反不当竞争法》,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,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”属不正当竞争行为,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”。既然存在这个现象,企业反映了这个现象,运动式的监督检查过后,市场如何?有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,假冒钢材还会照常出现。 如何不让假冒钢材扰乱市场,此为问题之一。
“现在我国的‘地条钢’大约有7000万吨以上,其类别有钢筋、小型角钢、槽钢等。”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的一名专家这样表示。比起假冒钢材 来,伪劣钢材危害更大———其抗拉强度、产品尺寸等不符合国家标准,这类钢材主要流向建筑领域,给建筑物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。而对“地条钢”的查处,从 上个世纪末就已经开始,但在历次淘汰落后、质量检查、环保风暴、差别电价等各种政策之后,“地条钢”以其生产隐蔽、容易复产,对当地有“贡献”等种种特 点,苟延残喘至今。
根据《产品质量法》,“禁止在生产、销售的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”,“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,必须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”。也正是由于这些“地条钢”的存在,浙江省某住宅楼突然坍塌、湖南省某大桥因雨水冲刷坍塌……层出不 穷的“豆腐渣”工程中,都能看到“地条钢”的身影。如何不让生产伪劣钢材的企业继续存在,此为问题之二。
“某钢企的价格比我们每吨低180元,按这个价格卖肯定亏损。”这是一家企业的销售人员对区域内另外一家企业的做法的吐槽。应该说,在市场低迷 期的当下,大多数企业对于国内钢材后市都报以乐观的态度,不然不会以“伤敌一千自损八百”的做法降价营销,降价销售也无非是为了生存。然而,在经济发展过 程中,虽然一些企业确实在挺过一段时间的低价竞争后,获得了区域市场的竞争优势,但更多的企业在这种“低段位”竞争中,大伤元气。
根据《价格法》,“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,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”属 不正当行为。此为不正当,那何为正当?你的性能稳定性好、价格高,那我通过完善工艺、调整成分等措施,提高稳定性;你的表面质量好、价格高,那我通过改进 高压水除磷技术、调整轧辊换辊制度等措施,提高表面质量。如何让区域市场中的市场竞争手段更加“高段位”,此为问题之三。
“依法对韩国三星、LG,我国台湾地区奇美、友达等6家大型液晶面板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。”几年前,国家发展改革委针对少数境外公 司通过垄断协议操纵液晶面板市场价格的问题,开出了经济制裁总金额为3.53亿元的“罚单”。而在今年4月份,上海一家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因其在销售卡客车 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,与上海地区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《特约经销合同书》及《市场稳定化管理合同》,以终止合同或扣除市场规范保证 金作为违反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处罚措施,被确定存在违反《反垄断法》行为。
根据《反垄断法》,对“垄断行为”的定义有3种: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,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 果的经营者集中。而对每种行为也有相关解释。应该说,目前,国内一些区域的钢材市场价格混战已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,加强行业自律非常必要。但在一些区 域市场上,如何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,采取合理、合法的措施稳定价格,此为问题之四。
可以说,我们不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,但找到问题后,如何去解决这些问题,是一个更考验执行力的关键点。不论从哪个角度寻求行业脱困,都离不开 规范市场这一课题。直面问题的痛点,扎实行动,逐渐解决,才是我们应该做的。不然,为了脱困所采取的措施,就有可能成为过眼云烟。
来源:中国冶金报-中国钢铁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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